重要调整!

兰州晚报讯 4月24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调整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本通知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甘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甘所属单位、央企在甘且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辖区内,且由外埠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驻甘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市(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在全市(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市(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州)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央企和省属企业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外埠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驻所在市(州)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市、区)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央企和省属企业及所在市州属企业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且由外埠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驻所在县(市、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市(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特殊情形案件的管辖:争议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按照第一被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的登记机关级别确定管辖级别。其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用工单位的性质确定管辖级别。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按照该用人单位的出资单位、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管辖级别。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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