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不是“鸟苏”,法官:“搭便车”意图明显

“乌苏”不是“鸟苏”,法官:“搭便车”意图明显
2024年04月25日 07:34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一些企业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攀附使用——

是“乌苏”,不是“鸟苏”(新闻看法)

“通过跨区域诉讼,法院全额支持了公司的赔偿请求,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仿冒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不久前,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乌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封感谢信,信中表示新疆乌苏公司起诉的一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208万元赔偿请求。

新疆乌苏公司2006年起先后注册“乌苏”“乌苏啤酒WUSU”等多个商标。自2016年起至今,该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然而,随着乌苏啤酒产品知名度的提高,一些企业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方式生产销售仿冒乌苏啤酒的侵权产品,引起了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严重损害了新疆乌苏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南京鸟苏啤酒公司使用‘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市场上出现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近似包装装潢的‘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公司总经理姜涛说,为维护企业权益,新疆乌苏公司向南京中院起诉。

“‘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南京鸟苏啤酒公司与另外3家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院办案法官卢山介绍,“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元素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时,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介绍,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对该恶意注册、攀附使用、混淆市场的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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