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50.000
0.000≤
≤100.000
)。四、实用地面积:87462.5平方米(合131.194亩)。五、规划设计主要指标:1、容积率:容积率≤2.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74925平方米。2、建筑密度:≤50%(其中塔楼≤30%)。3、绿地率:≥20%。4、停车率:停车设施配建标准≥30%(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百分比为停车面积/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比值),停车场要求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80%。5、建筑限高:≤100米。六、配套设施:配建消防水池、泵房及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七、建设用地退让道路、公共绿地不小于2米的退缩范围内,政府保留进行建设人行交通设施、绿化以及敷设地下工程管线的权利。八、机动车出入口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九、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用地和道路红线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执行。十、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地下空间仅可用于建设停车和人防、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各类管线接入(出口)根据现状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十一、为进一步科学开发利用和规范好汕头国际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地下空间,使核心区地下空间的经济、社会、环境和防灾防空等效益发挥最大化,地块竞得人经批准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申请地下室人民防空面积和部分地下停车面积进行合理统筹建设。十二、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根据《汕头国际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核心区建设项目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调整评估论证报告》,对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十三、项目建设涉及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应按汕头市有关文件或按主管部门意见实施。十四、未涉及的问题,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并按《汕头国际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Y-043编制单元西片)局部修编—005地块》及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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