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解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解析
2024年04月25日 10:0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秦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采购设备进项税额给予退税,是现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特殊性在于政策适用主体不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虽不是进出口业务,却列入出口退税管理范畴等。实务中,需结合《办法》相关管理规定,从政策适用主体、备案管理、退税申请及退税设备后续管理等方面把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于特定主体

政策适用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两类主体。《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具体条件。

内资研发机构包括9类,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是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是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3项条件:一是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通常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核算购进货物、服务等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进项税额的退税政策也多是面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41号公告所界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并不要求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主体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比照出口退税的备案管理

虽然采购国产设备并非出口业务,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若适用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须依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变更、撤回。

《办法》规定,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是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不同于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研发机构须关注备案表中相关栏次的特殊填报要求。如,“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即可。在《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撤回,一是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二是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三是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无论内资研发机构,还是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上述备案撤回事项,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按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办法》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税金额及退税申报管理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用于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41号公告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申报办理及核准内容也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并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其“备注”栏应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此外,该表第4栏“进货凭证种类”按申报的进货凭证据实填写,根据填报说明,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申请退税的进货凭证是有所限制的。考虑研发机构并非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出台初期,允许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退税依据。该项政策自最初出台的2009年至今,已逐步完善,20号公告所界定的退税凭证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退税凭证的最后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8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主管税务机关以函调或其他方式调查后,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此外,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即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如研发机构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须待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如果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此项管理规定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要求相同。

四、退税设备范围及后续管理

41号公告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对享受退税的“设备”进行了具体界定。符合退税条件的设备,首先强调必须是国产设备,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等;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等;四是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其中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办法》明确,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需要提醒的是,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将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等税务风险。如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此前发布的退税管理办法,界定政策施行起止期限,如18号公告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号公告修订的《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无实施终止期限,是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2024年以后长期适用的退税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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