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邯郸晚报
冀邯邯山税河沙镇分局限改〔2024〕194/195号
邯郸市欢吾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1.邯郸市欢吾贸易有限公司(冀邯邯山税河沙镇分局限改〔2024〕194号)
2.邯郸市邯山区途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冀邯邯山税河沙镇分局限改〔2024〕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
河沙镇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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