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知识产权违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图)

严打知识产权违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图)
2024年04月26日 05:37 媒体滚动

转自:天津日报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身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作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规则和贸易法则,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和国际贸易的“标配”。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全国法院去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54万件,其中319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1.6亿元。在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我市知识产权局4月22日一举曝光了10个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这些案例主要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伪造法律文件三大领域,包括寄卖假冒名包、灌装白酒冒充茅台酒、销售假冒“京华”彩涂钢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等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何频频出现?带来哪些警示?权利人如何开展维权?日前,记者结合典型案例,专访了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律师、专家,对该领域侵权现象和维权对策进行了解读。

  商标专用权侵权类

  寄卖假冒名包 罚4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4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重庆道225号1F108康德宝汇寄卖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称“LV”卡包7个、挎包25个、项链16条、手链6条、手镯7个、手绳13个、戒指1个、手机壳2个,共计77件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约3.2万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灌装白酒冒充茅台 罚10万元

  ◆案例简介: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约4.6万元。当事人在灌装的白酒上擅自使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商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罚决定:2023年1月6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没收、销毁侵权白酒98瓶、灌装设备1个、台秤1个、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143个,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商标专用权 罚1.8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7月4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科美智能设备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部分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案发时涉案商品未售出,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最终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502元。

  ◆处罚决定: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京华”钢卷 罚23.59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6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购进假冒“京华”注册商标彩涂钢卷标签,对其他品牌彩钢卷标签进行替换,以冒充“京华”彩涂钢卷产品。当事人制作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约23.59万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罚款2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徐新明

  自我国立法保护注册商标权以来,商标侵权的现象就一直存在。企业具有趋利性,有些企业企图不劳而获,从而实施“搭便车”“傍名牌”“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

  从商标侵权的方式来看,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非是对权利商标的1:1复制,而是在模仿权利商标的基础上有所改变,落入近似商标判定的模糊地带,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这4个商标侵权案例所侵犯的注册商标,均为相应行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商标。在商标使用方面,商标权人应当根据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样及类别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以防其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当企业规模较大或采取加盟等经营方式时,往往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许可方式、许可费用、许可地域、许可期限等内容约定明确,并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商标权人应当立即进行维权。一方面,商标是企业声誉的载体,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影响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若企业长期放任商标侵权行为,其注册商标可能会因为大量使用而沦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造成商标淡化,逐渐丧失显著性,企业也将最终失去对该标识的独占性权利,负载于该标识上的企业商誉也可能随之付诸东流。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商标权人可以直接发警告函,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涉嫌犯罪的,则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殊案例关注

  伪造法律文件 罚4万元

  ◆案例简介:经查,2019年8月,当事人接受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为获取委托人信任,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委托淘宝店铺,伪造《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各1份,欺骗委托人商标注册申请已完成。经核查,上述两份法律文件系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的罚款;责令直接责任人员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律师解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肖飒

  在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中,伪造相关文件、信息,用以欺骗商标申请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类违法行为,一般侵害了三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首先,侵害了委托人的相关民事权益。当事人违反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违约。同时,还侵害了商标申请委托人的知情权。其次,伪造法律文件,亦违反了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的管理规范,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构成行政上的违法。当事人伪造的商标注册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在商标注册证上还盖有相关机关单位的公章,因此,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所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最后,由于当事人隐瞒了申请人商标与他人商标相近而无法注册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注册材料误导商标申请人,使其产生了相关商标已经注册、可以使用的错误认识。后续,商标申请人对于虚假“注册”商标的使用,会侵害到与其相似的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针对这类案件,严厉的处罚措施能对行业内类似违法违规念头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警示商标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驳回并告知的申请,应当以自身进一步的合规行为来争取符合注册的规定,而不是投机取巧,试图伪造相关文件以瞒天过海。

  专利权侵权类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罚1万元

  ◆案例简介: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名称为“安全套(纹路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11370.8。2022年3月23日,请求人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但被请求人此后仍继续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国际平台销售相关产品。2022年8月19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对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处罚决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发明专利权 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

  ◆案例简介: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就其已获得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专利号:ZL201110004223.1),以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将涉嫌侵权产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投标挂网、参加集中采购,并公布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且前述信息已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药监局的审批并不会使仿制药产品自动获得完整的“上市资格”,取得在医院许诺销售的资格必须进一步经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行政审批,故其行为属于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审批行为。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在天津市药品采购平台被公示挂网,即被请求人向天津市医疗机构作出销售该药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涉嫌侵权产品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许可批准,即已经完成药品上市的行政审批。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最终认定,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了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专利号:ZL201110004223.1)发明专利权。

  ◆处罚决定:责令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立即从天津市药品采购平台撤回相关产品的挂网。

  销售假冒化妆品 罚1.114万元

  ◆案例简介: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红桥区乌守道呈化妆品店销售的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8305161480.8”字样。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从推销员手中以进货单价28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603净含量100毫升的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数量10个,当事人无法说明推销员的信息,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员,亦未索要相关进货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该批次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外包装及瓶身均显示“专利号:ZL2018305161480.8”字样。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公告查询,该专利结果显示为外观设计瓶子(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公示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与该化妆品瓶子外观明显不符。

  ◆处罚决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当事人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天津市红桥区乌守道呈化妆品店予以警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1.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案例简介:请求人邯郸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就其已获得的名称为“一种通用型保温板条集成叠层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910532333.1),以天津中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称,分别在南京市与河北省发现了打有被请求人公司标牌的岩棉叠层设备,该设备技术特征完全落入请求人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东丽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及视听材料,拍摄于与被请求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经营场所。审理期间,请求人未能证实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故无法确认涉案证据为原物机构的真实反映,且与被请求方存在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处罚决定:2023年11月10日,东丽区知识产权局以现有证据无法支持请求人请求,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罚款1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4月10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展示的“圣田”牌悬臂直线门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177834.5)已失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代理的佛山市圣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圣田”牌悬臂直线门于2022年4月8日因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公告终止。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将悬臂直线门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177834.5)进行了推广展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蔡兰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与核心技术关联最为紧密的一项权利,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越来越被社会各界重视。据《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高赔偿金额专利侵权案件比例较上年有所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分为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二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身可能并不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也属于专利侵权。

  从最新曝光的这5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专利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有效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不仅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让侵权人付出违法成本,促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也是对潜在侵权人的有效威慑,在遏制侵权发生的同时能够形成更加广泛的案件警示效果,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为专利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应避免专利技术在申请时被泄露,与使用人签署专利许可协议。一旦发现专利权被侵犯,要及时收集、保留和固定被侵权的证据,并“四步走”进行维权:一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一般是当地的知识产权局。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观点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为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南开大学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贺京同教授

  有观点称,专利制度就是为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使得创新者的智慧和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这句话道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即用法律形式确立人才对其创新成果的财产权属,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让人才创新得到相应的回报,激发市场创新创造的活力。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主体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对普通民众来说,如果买到的是假冒白酒、箱包等产品,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还直接伤及身心健康。

  此次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度天津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良好的震慑和警醒作用。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是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体现,也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让大家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平台不断涌现,其在助力经济发展、提升人们消费体验的同时,也让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隐秘、复杂。各界应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水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之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守护者”、产业创新发展的“护身符”,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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