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书

转自:内蒙古日报

青税一分强催〔2024〕1号

  安建军:(纳税人识别号:150203197905052118)

  我局于2024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一分税通〔2024〕31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你(单位)欠缴的增值税100565.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62.54元,教育费附加1526.8元,地方教育附加1017.8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吕艳强

  联系电话:0472—3632822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绿海印象底店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驻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山受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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