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园催生“知识经济”助力新质生产力

大学科技园催生“知识经济”助力新质生产力
2024年04月26日 16:27 第一财经

(本文作者孙文华,上海市长三角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一、国内外大学科技园区发展态势

(一)国外大学科技园的缘起及发展历程

1、国外大学科技园的缘起

大学科技园的发源地在西方发达国家,又称科学园、科学公园、科学园地、科学园区,大多数是高等学校以其雄厚的科研实力为依托,在校园或环绕校园建立的学校与企业合作的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基地。1951年,在弗雷德.特曼的推动下,斯坦福大学把靠近帕洛阿尔托的部分校园地皮约579英亩,划出来成立一个斯坦福工业园区,兴建研究所、实验室、办公写字楼等。世界上第一个高校工业区诞生了。特曼称它是"斯坦福的秘密武器"。通过土地出租,"斯坦福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给学校赚钱"。后来,工业区改为研究区,成了美国和全世界纷起效尤的高技术产业区楷模。

斯坦福工业园区奠定了"硅谷"电子产业的基础。而研究区带来的租金,也为斯坦福大学的发展提供了财力。他用这笔可观的收入设立了"战斗基金",用来挽留和聘进名流教授,并为斯坦福之星制定计划,培养他的"人材尖子"战略。

2、大学科技园催生“知识经济”发展

随后,大学科技园区快速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解决了大学教育、科技和经济三者之间融合发展的难题。除了斯坦福工业园发展成为举世闻名的“硅谷”之外,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毕业生创办了波士顿128号公路两侧高科技产业区内70%的科技企业,而英国剑桥大学与邻近城市彼得伯格连接成长达48公里的“高技术走廊”,剑桥大学则与小城镇建设融合,小镇即大学,大学即小镇,这类推动世界一流大学以多种形式服务地区经济的方式,催生了“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全球性竞争的专业服务业,如管理咨询业等对美国实施世界霸权及高科技创新创新形成了智力支撑。

3、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模式

全球大学科技园按照投资方的不同分为“大学主办管理”、“国家主办”、“地方政府主办”、“国家与地方政府联合主办”、“政府、产业和学校合办”、“企业与金融机构、大学合办”六种方式,见表1。

“大学主办管理”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剑桥大学科技园剑桥高技术产业集群是一个以剑桥市为中心,半径为20英里的高技术创新活动密集的地理区域,面积1760平方公里。

“国家主办”模式中,日本的筑波科学城始建于1963年。日本由从“贸易立国”转向“技术立国”,从强调应用研究,逐步转向注重基础研究,围绕筑波大学建设科学城。1974年,日本政府开始将所属9个部(厅)的43个研究机构,共计6万余人迁到筑波科学城,形成以国家实验研究机构和筑波大学为核心的综合性学术研究和高水平的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主办”模式中,美国北卡罗莱州三角科学园缘于利用当地三个大学吸引外部资本投资以振兴该地区经济的一个设想,如今已经成为与硅谷媲美的全球知名大学科学园之一。

“国家与地方政府联合主办”模式中,尼斯的安蒂波利斯科技城占地2300公顷,园区如今已接纳1300多个企业,创造3万多个就业岗位,其中约有70%是高科技公司,并间接地为地区创造25000个就业机会。该园区采用“园区品牌化”吸引新的企业入驻,并强化“中小企业孵化中心”的集体训练项目开发。

“政府、产业、学校合办”模式中,日本建有近30个科学城,关西科学城位列第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建,开始的时候称为“关西文化学术研究都市”。日本的关西科学城建在京都、大阪和奈良之间,占地约15平方公里,采取组团式发展模式,由大学吸引工业公司和协会合伙,为研究成果商品化提供渠道。

“企业与金融机构、大学合办”模式的代表德国卡尔斯鲁厄技术工厂由Physik Instrumente (PI)公司与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KIT)、FZI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合作投资。

4、国外大学园区管理模式的类型及利弊

(1)大学机构管理型

这种主要是“大学”投资的园区,一般由学校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像英国剑桥科学园由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领导,由两名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优点是鼓励了个人资质的发展,消除了来自政府的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实行自主管理,发展自由度较大,对中小型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缺点是在没有政府充分参与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一些小公司得不到大公司或政府部门的资助,彼此之间联络太少,协同性差,发展缺乏后劲,许多小公司被大企业收购后就结束了。

(2)政府部门管理型

这种管理体制是以政府投资兴办的大学科技园区为主。政府给园区发展提供大量投资、土地,主管其日常运营,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还提供园区赖以生存的基础研究和培训所需的设施,制定一系列政策吸引公司到园区来。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还直接参与工业生产,和私人资本一起建立合资公司。缺点是,园区与当地的行政分离造成了某些冲突,地方政府也就并不热衷于与其合作。

(3)政府、大学、企业联合机构管理型

较典型就是美国以三所大学为顶点构成的三角形地带中央的北卡罗来纳三角研究园。园区由三角研究基金会管理,基金会则由政府、学校、企业等各方代表11人组成理事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指导三角研究园的建设和规划,对园区内各单位的内部事务无权干预。北卡州政府相继成立了州科学和技术研究中心、北卡电子中心、生物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此外还有部分联邦政府以及北卡州政府与大学结合设立的科研机构。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州政府有计划地与大学相结合,促进教育、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左右了研究园的发展方向,为提高该州经济水平起了关键作用。一方面利用政府力量弥补了企业发展中后劲不足的缺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性的科研智力环境;另一方面,共同管理也避免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激发了大学和企业界的活力。

(二)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1、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现状

我国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始于1991年,东北大学建立了我国第一所大学科技园。1999年底,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2001年5月,首批认定了清华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截至2021年5月,国家大学科技园数量累计达到140家。截至2021年底,国家大学科技园场地面积达到708.6万平方米,年均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80万人,在孵企业10127家,实现营收325亿元。

2000年11月,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曾做过一定补充和修订。2019年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与2010年版的相关文件比,新规中大学科技园要实现“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5大功能。而旧的文件中,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是: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

对于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2019年的新规取消了对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统一限制,改为以类型划分,即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对于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2010年版办法的规定是不超过4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0个月),新规统一改为不超过4年;新规要求大学科技园里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新规还要求,大学科技园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

2、我国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大学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与市场脱节

我国大学评价体系长期以来“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大多数大学教师只要按职称评审要求完成相应的成果,发论文已经成为学术“地位”的象征,这种唯“论文”的学术现象虽然已逐渐在打破,但仍未形成真正有效的评价体系,很多大学教师都是单打独斗做科研,形成不了团队合作,科研力量极为分散。

国外大学引进人才都以社会“实践经历”为标准,国内大学仍然以“论文”论英雄,缺少“基础研究”型与“应用研究”型人才政策的区分。

(2)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

由于大学教师更多专注于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前沿问题研究,追求技术先进和成果新颖,而缺乏对市场的深入调研与了解,使得大学的科技成果多处在实验室阶段。同时受体制机制、服务水平、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并不理想,自身的造血功能不强,服务于产学研合作的能力较弱,功能较为单一,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评估和技术转移服务能力还比较缺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先要有成果,才能提转化。而一些高校还未真正解决科研导向和人才评价问题,需要进一步“破四唯”,建立以商业检验价值为导向的立项机制、评价机制和验收机制。

(3)大学科技园管理模式难破题

大多数国家大学科技园采用高校内部管理模式,由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或管理处派出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余园区管理人员不入校内编制,由于大学科技园的负责人享受校内行政级别待遇,受校内管理体制约束,还是要按学校评价体系考核,大学科技园无法完全真正市场化。

我国大学科技园的负责人大多来自学校管理部门,拿着处长的工资却要承担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压力及风险,还要接受国资校产的监管,积极性、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和制约。

具体来说,一是部分大学科技园资源汇集有待加强,空间载体、资金条件和专业人才等方面尚不能支撑从成果孵化到产业化的完整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二是部分大学科技园增值服务能力欠缺,孵化器的投融资能力不足,较少对入园企业和团队进行规模化、制度性投资,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创业指导、投融资等增值服务的能力不足。三是部分大学科技园双创平台作用不够显著,未能积极融入学校人才培养主渠道,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中找不到应有定位。四是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大学科技园建设与校内职称评聘、科研考核、干部管理等制度不配套,未将创办企业取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对高校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还有一定的限制性措施。

(本文作者孙文华,上海市长三角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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