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监管局
临金复〔2024〕3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鲁阳光人寿〔2024〕5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66号”变更至“山东省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8号”。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更换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营业场所变更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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