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剧场来啦!在这里,多位法治副校长生动讲述真实发生的案例,引导青少年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齿叶黄花坡满开,飞羽白伞随风来,法治的精神乘风播撒到孩子的心田。
在电影院看电影
遇到精彩的片段
拍下来发朋友圈
属于“盗摄”吗?
“盗摄”“摄屏”
一定构成侵害著作权吗?
本期蒲公英剧场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观影的那事儿
情景导入
A: 快看,我就是为了这个精彩桥段来的,我要录下来发个朋友圈。
B: 好像说看电影不让拍摄传播呢,小心一会儿工作人员过来阻止你。
A: 来都来了啥也不让拍,我不发朋友圈,录一段发到相亲相爱一家人群里还不行么?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盗摄?
我们知道公开上映的影视作品属于视听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上没有盗摄、摄屏的概念,通常我们说的在电影院“盗摄”是指未经许可,对影视作品进行拍照、摄影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作品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盗摄必然侵权吗?
也不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不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这些具体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哪些行为侵权?
在电影院的摄屏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是录制电影精彩片段、长视频甚至所谓的“枪版”电影并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导致公众无需通过官方的宣发渠道就能够获得该电影的完整内容或者部分精彩、实质内容,这显然会影响正版电影的正常传播,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即便不向公众收费,也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哪些行为不侵权?
但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将摄屏得到的照片或录像保存于拍摄设备中,供个人留念、欣赏,没有对外进行传播,那么属于合理使用,通常不会构成侵害著作权。如果仅是将少量照片作为自己观影感受、评论电影文章的配图使用,用以介绍、评论电影或者说明自己的观点,在没有影响电影的正常传播、权利人正常使用,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常也不构成侵权。
当然,即便可能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也并不代表这样的行为没有其他的法律风险。此外,影院内的场景具有特殊性,在观影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拍摄所产生的屏幕亮光等,势必会对其他观影人将造成较大干扰,使他人观影时的沉浸感大打折扣。在此,也倡导大家文明观影,遵守良好的公共道德,尊重影视作品和他人的观影体验。
出镜:秦婧然、武乐乐、张仕锦、徐晶晶
拍摄:隋京航、武乐乐
剪辑:欧阳嘉禧、徐晶晶
编辑:尹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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