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024年04月28日 12:59 新京报

转自:贝壳财经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4月28日,五一劳动节临近,为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相关市场经营者发出提醒。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同时,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并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投诉举报,维护切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李铮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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