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发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批)

贵州省黔东南州发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批)
2024年04月28日 14: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一: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申某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案

2023年4月21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周某、申某承揽的黎平县天玺弯项目工地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假冒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6952733号“三棵树”注册商标的油漆。经查,当事人周某、申某为黎平县天玺弯部分商住楼外墙括腻子粉和油漆工程的承揽人,当事人于2023年3月中旬以180元/桶的价格从销售员王某处购进12桶“三棵树底漆”(净含量:25Kg),同时向王某支付1000元“三棵树优质真石漆”标签款,3月底当事人要求某生产厂家不贴标签,以120元/桶的价格从该厂购进302桶无标签油漆,该批油漆由王某提供“三棵树优质真石漆”标签并负责张贴。经查实,上述油漆均为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购进侵权油漆和购进无标签油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油漆使用于自己承揽的包工包料工程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油漆,罚款12.3万元。

案例二: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某酒业经营部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12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凯里市某酒业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钻习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年1月4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又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向丹寨县某便利店销售的“金钻习酒”涉嫌为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两起涉案行为合并调查。经查,2023年6月份,一不明身份顾客拿来30瓶上述涉案“金钻习酒”与当事人交换“茅台1935”,当事人获得上述习酒后以210元/瓶价格销售给丹寨县某便利店12瓶,获取经营额2520元,自己喝了8瓶,10瓶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标价为248元/瓶,上述总违法经营额共计5000元。经查实,上述涉案“金钻习酒”属于侵犯第12547434号“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金钻习酒”票据凭证,也不能说明提供者,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

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获得假冒第12547434号“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钻习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金钻习酒,罚款3.5万元。

案例三: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3年7月3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凯里市某百货店的业务员邰某向凯里市某经营部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第40077373号“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线索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南孚”电池也为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经查,当事人为日化品批发商,经营场所的180粒“南孚”牌电池是当事人的客户为偿还欠其货款而抵扣获得,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电池的相关票据凭证,也不能说明电池的提供者,不能证明该批电池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业务员邰某代表当事人长期向凯里市某经营部销售日化用品,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情况下,购进960粒5号“南孚”电池和960粒7号“南孚”电池销售给凯里市某经营部,共获经营额3360元,该批电池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凭证,也不能说明电池的提供者,不能证明该批电池的合法来源。经查实,上述涉案电池均为侵犯第40077373号“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邰某作为当事人的业务员长期向客户推销日化品,让客户认为其销售的电池来源为当事人,邰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事人应负责任。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电池,罚款1万元。

案例四: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从江县某大药房销售假冒专利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1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江县某大药房销售标注有“专利号:202030659914.5”标识的吕家乐腹泻穴位贴涉嫌为假冒专利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从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9元/盒购进涉案产品吕家乐腹泻穴位贴20盒,以30元/盒的价格售出18盒。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证实涉案产品的专利权已于2021年11月3日终止,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日,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当事人销售因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案例五: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榕江县某饰品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12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榕江县某饰品店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外观的钥匙扣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未能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使用授权许可材料,也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购票据,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看到微信朋友圈售卖涉案“冰墩墩”“雪容融”外观的钥匙扣,于是均以5元/个的价格购进了无标签、无厂名、无厂址的“冰墩墩”和“雪容融”外观钥匙扣各15个,以9元/个的价格共售出21个,涉案产品货值27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使用授权许可材料,也不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相关票据凭证和供货商的资质相关材料,不能证明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钥匙扣的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钥匙扣,罚款1000元。

案例六:镇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镇远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案

2023年10月17日,镇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镇远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铭润福锌硒茶外包装易拉罐上标注有地理标志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的违规行为。经查,2019年6月5日,当事人与贵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茶饮料代加工合同,当事人为贵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茶饮料,原辅料和包装物均由贵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7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茶饮料代加工合同,贵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从原代加工的绿茶改为代加工红茶,并要求当事人用前期剩下的标注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的19万个绿茶外包装易拉罐用于红茶产品的外包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的红茶产品货值924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生产的红茶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的行为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462元。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4-29 瑞迪智驱 301596 25.92
  • 04-25 欧莱新材 688530 9.6
  • 04-01 宏鑫科技 301539 10.64
  • 03-29 灿芯股份 688691 19.86
  • 03-27 无锡鼎邦 872931 6.2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