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邯金复〔2024〕29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邯郸分行关于光明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光银邯郸发〔2024〕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社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分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终止营业的相关工作,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实施过程平稳进行。终止营业后,要及时拆除相应标识及标牌。
三、你分行要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要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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