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文 划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十条红线”

四川发文 划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十条红线”
2024年04月29日 03:53 成都日报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四川发文 划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十条红线”

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日前印发《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5月1日起实施,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禁止事项、监督与处理、附则9个章节,是指导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在国家管理规定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划定实习管理的红线底线更加严格,重点聚焦学生实习组织、实习单位选择、实习报酬落实、实习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突出问题,对不能碰触的禁止性情形,单列一章提出‘十严禁’,同时在监督与处理章节细化具体处罚措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实施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职业学校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

《实施细则》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依据相应法律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赵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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