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明码标价 严查“五一”哄抬价格

督促明码标价 严查“五一”哄抬价格
2024年04月29日 05:12 媒体滚动

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 岳付玉)“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节日期间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加强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提醒告诫书,并将在假期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增强守法自觉,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要求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价格欺诈,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在节日期间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包括:

  一、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的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经营者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维护交通客运市场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

  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八、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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