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04月29日 05:58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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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是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我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各项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我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2023年度,本人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五)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进行及时沟通,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沈云樵

  2024年4月26日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公司外汇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敞口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实施方案、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和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市场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二) 公司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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