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日报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化举措将在河北实施
河北日报讯(记者李晓)记者从4月25日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召开的一季度河北省金融运行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据了解,《通知》给予约2个月的过渡期,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的出台有望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优化河北省营商环境,助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根据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名录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外汇局管理方式由事前准入逐步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此次改革顺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取消外汇局办理的名录登记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通知》实施后,外贸企业需在办理首笔贸易外汇收支前,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2023年,外汇局河北省分局共办理名录登记6536笔,占行政许可的八成以上。6月1日后,企业不必前往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外汇局县域支局改革后,县域企业的脚底成本将大幅减少。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目前,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外汇管理法规要求银行在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的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业务模式灵活多样,对优化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近年来银行展业能力不断提升,外汇局取消办理上述业务时需要提交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这一强制性要求,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通知》实施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办理。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由于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货物质量或商品价格改变等因素导致货款退汇的情况。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外汇局放宽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的权限。
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名录企业分为A、B、C三类。《通知》发布前,外汇局对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180天)实施登记管理。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外汇局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在外汇局登记的标准,从现行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通知》实施后,河北省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外汇局办理,进一步满足经营主体便利化诉求。
此外,《通知》还调整了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延期收付汇业务,此举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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