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致人伤害 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外卖送餐致人伤害 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2024年04月29日 08:35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 桂晓哲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那么,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日前,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当日,李某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共花去医疗费17000余元,其中王某垫付800余元。后李某维修电动车花费75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欲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经询问了解到,王某通过注册某网络技术公司运营的某App进行外卖配送服务,且配送人员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入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承办律师认为王某在外卖配送服务期间造成该起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且此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为维护李某合法权益,确保李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有效落实,承办律师征询李某意见后,以王某、某网络技术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申请追加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与被告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网络技术公司提供信息平台,外包公司提供配送人员进行配送服务。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自身或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外包公司配送人员或外包公司承担。外包公司与其配送人员需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外包公司应当为其配送人员办理商业保险。另查明,被告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处,为被告王某投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30万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王某与被告某企业外包公司存在合法雇佣关系,与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此案处理的难点在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扣除10%医保外用药、误工费免赔5天,对其余损失不承担理赔责任。承办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也未证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就上述辩称内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7000余元,并返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

律师提醒

此案涉及的外卖配送服务因其灵活性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骑手们为了抢单,骑电动车或摩托车穿梭于大街小巷,逆行、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外卖骑手务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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