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29日 08: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闽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4年3月11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市闽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编号:〔2023〕11号),“通知书”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皖检JX字第07675号】显示,安庆市闽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批量生产的300平方米被抽样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厚50mm A级,经抽样检验,芯材密度检测项目不符合GB/T23932-2009标准,依据《安庆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芯材(岩棉)密度(kg/m³)应≥100,检验结果为49;当事人除抽样3平方米、备样3平方米外,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被抽样金属面绝热夹芯板销售价每平方米34元,成本价每平方米32元,货值金额10200元,违法所得5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简称夹芯板,是由双金属面和粘结于两金属面之间的绝热芯材组成的自支撑的复合板材,俗称彩钢板、库板或金属壁板。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外墙、隔墙、屋顶和吊顶。其产品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范了经营主体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二: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某调味品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某调味品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5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对安庆市大观区某调味品商店销售的食品(腌榨菜)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安庆市大观区徐国华调味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涉案腌榨菜为该店销售。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腌榨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持续狠抓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徽轩足浴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案

2024年03月06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城市徽轩足浴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下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两节市场打假专项检查中,对位于桐城市新渡镇新安南路45号店招为“桐城市徽轩足浴店”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收银台正面大厅摆放一张显示会员充值告示牌,在告示牌右下方显示“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广告词语,规定了当事人单方面对格式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经查,当事人委托桐城市佳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涉案告示牌,告示牌以图片形式,展示、宣传“会员充值超值放送,充1000元送200元,再送价值500元同心卡……”等套餐内容,并在图片下方使用格式条款“充值再送500元《同心卡》,使用办法:内含500元,每次消费可抵扣20%,不可与会员卡同时使用!”,并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自2024年1月27日起,该活动告示牌已对外展示宣传3天,当事人没有因为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规定,而增加营业收入或减少营业成本,因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经常依靠自身优势地位,以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形成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强化宣传,打击一个,警醒一片,守卫群众放心消费。

案例四: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4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孙某正在兜售“阿迪达斯”、“耐克”、“北面”品牌运动服装。共计有“阿迪达斯”运动服装630件,“耐克”运动服装145件,“北面”运动服装17件。因上述运动服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涉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北面服饰有限公司”对孙某某销售的涉案的品牌运动服装进行鉴定。经上述三家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孙某共从“铭森运动贸易”购进“耐克”运动服装160件,购进价格60元/件,售出11件,销售均价为120元/件;购进“阿迪达斯”运动服装660件,进价62元/件,售出均价120元/件,共售出26件。孙某分两批次从“象图户外王加奖A1708”处购进“北面”运动服装475件,进价106元/件,售出455件,销售均价为150元/件。上述侵权运动服装货值金额计169650元,违法所得计221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怀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仿名牌、傍名牌商品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当事人利用普通消费者贪便宜又想穿名牌的心理,公然在学校门口用低价销售假冒品牌运动服装获取大额利润。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警示商家不能抱侥幸心理干违法之事,否则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五: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3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老生姜(批次2023-11-22)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老生姜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 )项的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六: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海之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2月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市大观区海之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依法对安庆市大观区海之味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的鳊鱼和牛蛙。经查,当事人店内被抽检批次鳊鱼和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总计117.7元,违法所得合计35.2元。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的鳊鱼和牛蛙,保留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牛蛙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但未索取鳊鱼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为扎牢食品安全的各道关口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夯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七:安徽省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2月25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某公司内的载货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维保日期与实际不符。经查,上述电梯是由当事人合肥力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该公司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日,未按时进行半月维保,并在维保记录本中虚构了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电梯保有量快速提升,电梯的维护保养压力增大,个别维保公司在维保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虚假维保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厉震慑了电梯维保“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推动了维保公司实施电子化等科学管理方法,加强电梯维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预防电梯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安徽省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长岭镇鑫平汽修厂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14日,安徽省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望江县长岭镇鑫平汽修厂未明码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来投诉,称其2024年1月11日在望江县长岭镇鑫平汽修厂进行汽车维修时,该汽修厂未明码标价。2024年1月19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到该汽修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汽修配件及汽车维修时产生的服务工时等费用均未明码标价,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价格表等相关明码标价等证明。当事人日常经营只是口头将预估费用告知消费者。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及维修记录,所以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费用等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经营者可以根据进销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是经营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销售商品和服务费用进行明码标价。该经营者未明码标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随意溢价销售提供了违法空间。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根据标价进行销售,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件也警示了所有经营者,要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同时也鼓励消费者能够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案例九:安徽省宿松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听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安徽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听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9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安徽宿松土特产婆婆自制家乡味腐乳”涉嫌销售三无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上架了“安徽宿松许岭婆婆自制家乡味火葱头”、“安徽宿松土特产自制家乡味腐乳”、“安徽宿松许岭正宗婆婆传统手艺萝卜各下饭神器”等产品,宣传页面上出现“婆婆自制”、“土特产自制”等有关于产地、生产者的宣传文字,且产品未张贴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等法律规定需标注的信息。经查,上述产品是由当事人采购于某酱菜厂自行购买包装分装制成,并非当事人商品页面中宣传的“婆婆自制”、“土特产自制”,广告费用为325元,且分装后未标注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土特产食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逐渐成为消费者青睐的对象,该类案件的查处对电商、网络平台交易者违法销售食品行为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十:安徽省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湖爬山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23日,安徽省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太湖爬山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信息称,太湖爬山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1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太湖爬山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仁坤现场通过手机抖音平台向执法人员展示了品名为“青稞方便面 ”的页面广告信息,显示标题含有“0脂肪青稞方便面低钠非油炸减脂粗粮包邮”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在其网店产品名为“青稞方便面”的商品页面上传了“0脂肪青稞方便面低钠非油炸减脂粗粮包邮”的广告标语,当事人在网络上查找了青稞方便面是否适合减肥期间食用的相关网络答复作为证据提供给本局,但其提供的材料未能有相关的科学依据证明上述广告语的真实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人体里脂肪通常是由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等成分组成的,可以为人体提供能量。而零脂肪的食物通常比高脂肪的食物低卡路里,日常大量摄入低脂食物,也可导致热量摄入增加,而运动效果较少时,则会有大量热量积蓄在体内转化为脂肪堆积,不仅无法达到减肥的效果,通常还可能出现体重增加的现象,因此0 脂肪和减肥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次案件查处,强化了广告监管与警示教育,切实维护了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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