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中国商法现代化的20年

坚持问题导向,中国商法现代化的20年
2024年04月29日 16:26 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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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新《公司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新增、修改了70条左右。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自1994年开始实施,一共经历了6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在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其实,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基本形成。这里,我们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为例,看这些法律法规在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是如何不断优化、不断完善,又是如何推动营商环境的诚信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最终迈向商事法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

《公司法》肩负历史使命的6次修改

打造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升股东价值。

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如今,迎来第六次修改,新《公司法》已经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全面修改公司法具有重要性也有迫切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商学院》记者,“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做好‘六稳’工作的压舱石,是落实‘六保’任务的生力军,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公司活力是宏观经济活力之源。公司治理现代化是市场治理与公共治理现代化之基。”

所以,刘俊海认为,《公司法》作为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重大制度,应肩负起以下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二是弘扬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三是强化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风险;四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3年《公司法》及201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大胆改革公司登记制度和注册资本制度,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原则上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27类产业和公司类型除外),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设立如同雨后春笋,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达到1.54亿户,含企业4842.3万户。最终滋生了“天价公司”“僵尸公司”、P2P平台跑路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大范围失信等乱象。

“《公司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对新《公司法》的修改作出上述解释。

对于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庞珊珊律师表示,“本次修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此外,还对存量公司设置了调整期。”她还提到,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比如不再要求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就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刘俊海也指出,保护债权人是《公司法》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打造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升股东价值。《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不应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

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比如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刘俊海认为,市场监管重心正在由产品(行为)监管向公司治理监管的转型升级。无论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消费品市场,公司违法违约失信侵权的主要病灶在于公司治理失灵和自我约束失范。鉴于公司失信与市场失灵均源于公司治理失灵,监管者应关注公司治理监管。只有抓住公司治理监管的“牛鼻子”,才能消除违法行为增量,扭转罚字当头、事后处罚的监管模式,建立以消费者和投资者诉求为导向、产品/服务为中心、公司治理与合规体系为核心、事先预防与事中监管为主、事后处罚为辅的新常态。

《合同法》凝聚契约精神

《合同法》明确了市场经济下合同双方需遵守契约精神,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离不开各种法律制度的约束。比如,《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诞生。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发展战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合同立法模式,但是,其中存在较多计划经济体制特征。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表示,彼时,“三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的要求,也不能与国际交易惯例协调一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亟需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以便与国际接轨。

1999年《合同法》出台,不区分国内合同、涉外合同、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一切主体,调整范围涵盖一切合同关系,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

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而市场是由无数个交易构成,每时每刻发生无数的交易关系都表现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明确了市场经济下合同双方需遵守契约精神,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规范效果,如今,该法被纳入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作为其中的合同编,占《民法典》近一半篇幅。《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137条,删除了25条,修改了260条,有很多的变化和创新。

比如,为适应互联网交易新趋势,《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互联网交易合同成立时间的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以来,之前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都被废止,实践中亟需新的法律法规对日常生活、交易中的新旧问题加以规范。在此背景下,2023年12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结合当下审判实务及最新理论研究,延续《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对合同编通则加以细化、完善的同时,站在法官的视角结合裁判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注重从社会实践出发,力求实质性地化解纠纷,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它不仅对旧规定进行了梳理,还对部分规则进行了大胆创新。例如,《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仅限于缔约当事人,并不涉及第三人对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民法典》第593条虽然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但责任很有限。《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则对第三人损害缔约当事人权益情形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完善了《民法典》的责任体系,创新性地回应了实践的需要。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保持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定的延续性,坚持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对司法实践中部分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其颁布对合同纠纷裁判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一直以来,《合同法》还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确保了中外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假设一家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与外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份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关键条款。如果外国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比如未按照约定出资或者侵犯了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究外国企业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托法》促进信托行业逐渐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在特定发展阶段,为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信托业大发展,陆续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多达千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向《商学院》记者表示,它们虽然都冠以“信托”的名称,但实际上目前仍以资金融通业务为主,真正利用到信托法律关系的业务实属凤毛麟角。即使向来被业内视为信托业务的所谓“信托存贷款”,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和外地资金,投资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相当于影子银行和各地政府的第二财政,但其与银行信贷业务依然没有根本性差异。此外,长期以来,信托投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缺乏约束性政策法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信托行业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面对信托行业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93年开始组织信托领域的法律起草工作,并于2001年正式颁布《信托法》,带来了信托业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

在《信托法》出台后,信托公司的业务在法律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原银监会依据《信托法》先后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为信托公司营商展业保驾护航的“一法三规”制度体系,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存续、业务开展设定了条件,并针对信托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有效规范、引导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控制并化解了信托业的系统性风险。

《信托法》在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也取得了重大成效。2004年,在证券市场多年熊市和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部分证券投资较多的信托公司就先后发生资金链断裂问题。原银监会又密集出台了针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问题的一系列监管法规,让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业上来。

2007年,影响信托业至今的两大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台,信托行业进入到严格监管时代,实现了与证券业、银行业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局面。

2007年至今,信托行业机构数量稳定在68家(但其中一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比于野蛮生长时期,机构数量仅剩零头。

随后十余年间,信托行业迎来了一些小型整顿,包括对非标融资类业务限制、房地产信托业务压降、打破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异地经营限制等,无一不推动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2023年,原银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信托分类新规”),为信托公司开展诸多创新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方向指引。

信托公司在特定发展阶段,为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此类业务也促进了信托公司各项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帮助信托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形成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列为四大金融行业的局面。

《信托法》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委托人权利保留与信托滥用约束、信托税制缺失、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边界不清、信托受益权登记与流转制度有待明确、受托人义务与责任边界模糊、公益信托相关规定不符合实际需要等。

诚然,《信托法》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其对信托制度的完善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前述需要规范的问题虽然都与信托相关,但依旧会涉及其所属的行业和领域,因此在《信托法》的调整之外,我国信托税制、慈善信托、信托财产登记流转相关的税收、慈善、财产相关配套制度亦需要同步调整与完善。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曾在接受《商学院》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信托制度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信托的本源是一个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是要完善信托的登记制度。三是要制订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此外,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将来也需要结合推出。四是要完善信托的一些具体制度。比如委托人的权利保留制度,即委托人的权利可以保留到什么程度,这关系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信托被穿透问题和无效信托等问题。五是要完善信托争议解决制度。可以预判的是,未来我国会出现大量的民事信托争议,所以,希望伴随立法的逐渐完善,未来法院可以同时具备民事信托的监督权和裁判权。

其实,商事法治是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除了《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律制度的形成。当前,我国商事法正在朝着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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