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昭金复〔2024〕12号
农业银行昭通分行:
你行报来的《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振兴分理处升格的请示》(农银昭发〔2024〕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振兴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振兴支行。
二、你行应自收到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我分局领取新许可证,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公告。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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