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昭金复〔2024〕14号
农业银行昭通分行:
你行报来的《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泼机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昭发〔2024〕2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泼机支行开业。机构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龙翔社区河滨生态城C4-C8裙楼1-4号。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泼机支行的业务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三、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公告。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泼机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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