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金罚决字〔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赵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新华人寿敦化支公司遗失许可证、伪造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许可证遗失情况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延边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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