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红金复〔2024〕16号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河蒙自支行开业的请示》(云红银报〔2024〕4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简称云南红塔银行红河蒙自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42号蒙自天源大酒店附楼。
二、该支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你行自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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