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嵩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汝阳县、嵩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2024年04月29日 21:22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汝阳县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汝阳县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4月3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汝阳县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403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陶营镇等2个镇黄滩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4.4026公顷、园地0.25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4公顷,共计4.7174公顷(其中耕地4.4026公顷),作为汝阳县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陶营镇黄滩村集体农用地1.1027公顷,(其中耕地1.0160公顷、园地0.0503公顷、其它农用地0.0364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后寨村交界;北至内埠镇双泉村交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陶营镇后寨村集体农用地2.4849公顷,(其中耕地2.2568公顷、园地0.2011公顷、其它农用地0.0270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黄滩村交界。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陶营镇铁炉营村集体耕地0.1004公顷。具体四至:东至后寨村交界;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内埠镇双泉村集体耕地1.0294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陶营镇黄滩村交界;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25日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汝阳县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内埠镇大安村集体耕地4.0166公顷、建设用地0.0570公顷,以上共计4.0736公顷,拟作为汝阳县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大安村耕地;西至大安村耕地;南至大安村居民地;北至大安村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内埠镇大安村集体土地4.0736公顷,其中耕地4.0166公顷、建设用地0.0570公顷。

汝阳县政府拟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内埠镇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和内埠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2024年4月25日

嵩县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嵩县202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嵩政通〔2024〕24号

为实施嵩县城乡建设规划,嵩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田湖镇、饭坡镇等2个镇,田湖村、饭坡村等3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0.7507公顷,林地0.1270公顷,建设用地0.0644公顷,共计0.9421公顷,作为嵩县202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拟征收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0.1816公顷。

东至田湖村水浇地;南至田湖村村庄;西至田湖村水浇地,北至田湖村水浇地。

地块二:拟征收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0.6335公顷。

东至古城村旱地;南至古城村旱地;西至古城村旱地,北至古城村旱地。

地块三:拟征收饭坡镇饭坡村集体土地0.1270公顷。

东至饭坡村乔木林地;南至饭坡村乔木林地;西至饭坡村乔木林地,北至饭坡村道路。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嵩县白云大道国土资源交易大厦505号,电话:0379-663398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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