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竞业”变“禁业”

莫让“竞业”变“禁业”
2024年04月30日 02:06 兵团日报

●王琦

近日,某试用期员工跳槽后,被原东家索取高达42万的违约金,连送外卖也涉嫌违约,而原因就在于他入职时签署的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通常,这种协议仅针对可能掌握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少数人群,如高级主管、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员工离职后,协议将限制其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协议签署的目的原本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或利用这些信息对原公司造成损害。然而,近年来竞业协议滥用现象愈演愈烈,不少企业利用这一制度,将竞业协议的范围无限扩大,这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侵害。

竞业协议的滥用,不仅表现在对普通员工的过度限制上,还体现在违约金设定上的不合理。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设定天价违约金,以此来威慑员工,防止他们离职后加盟竞争对手。还有一些企业在协议中故意使用宽泛、模糊的语言,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拥有更大的解释空间。这样一系列做法不仅忽视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增加了员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竞业协议成为一种“隐性枷锁”。

“竞业”不能滥用变“禁业”,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防范和治理。通过加强对竞业协议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式,防止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员工提供维权的渠道和保障。

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不能将竞业协议作为留住人才的唯一手段,而是应该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的薪酬待遇和广阔的晋升空间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作为员工自身来说,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也应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或模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企业进行协商,对明显不合理的竞业协议坚决抵制,避免因离职后“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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