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批发企业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是政策导向,应当鼓励现有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不宜“一刀切”。因此,《公告》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也建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验收细则,稳妥推进换证工作,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
问:《公告》采取了哪些措施,鼓励新业态健康发展?
答:随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药品经营新业态不断涌现。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药品监管司适应法律法规更新变化,研判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包容审慎,统一规定,为新业态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以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为例,自助售药机可以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对其销售药品及监管,不乏一些地方性探索。《公告》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同时强调自助售药机放置地址在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药机。
此外,近年来多地陆续出台鼓励药品“批零一体化”政策,但是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和仓库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统一。为落实《办法》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相关要求,规范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模式管理,优化整合仓储资源,《公告》明确规定,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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