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规范节假日市场价格行为共促放心消费

引导规范节假日市场价格行为共促放心消费
2024年04月30日 10:01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张世杰 )“五一”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加强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4月28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联合提醒告诫,引导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增强守法自觉、执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在提醒告诫书中,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执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着眼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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