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一)以禁止促推广 激发绿色低碳发展动能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一)以禁止促推广 激发绿色低碳发展动能
2024年04月30日 11:44 北京日报客户端

第十五条是对禁止使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的规定: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目录的编制、修订,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的原则。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第五十三条是关于违反禁止使用建材目录处罚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中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承载着城市的历史文脉,但也是城市“用能大户”,是消耗各种资源的重点领域,是节能降碳的主阵地。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的建材以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使用是实现绿色建筑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上世纪90年代起,北京市陆续发布了8版建材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为迎合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解决推广目录推广效果不明显的问题,2018版将推广目录改为禁止使用目录,通过禁止使用落后建材,为新型建材腾出市场空间,达到以禁止促推广的目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九条均对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有详述,并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更新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列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条例》第十五条

通过立法并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明确建筑活动全过程不得使用列入目录的所有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建材,是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促进建材绿色化转型的有效途径。

《条例》第五十三条

分别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主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其中,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市、区两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计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部门在发现构成《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供稿部门:节能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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