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最长不超过两年

北京二中院: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最长不超过两年
2024年04月30日 15:23 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黄冲)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劳动纠纷案例。

一员工与 公司 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员工违反协议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22年,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成立与该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劳动者在两年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的三年竞业限制期超过了法定最长时限,属部分无效。但员工离职后双方均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其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免除。故法院最终判决员工应支付该公司违约金。

一员工与所入职公司约定了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20年,该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也未向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4个月后,该员工成立与此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且拉走公司个别客户。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竞业限制协议不因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自动解除或终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员工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相关权利义务应有清晰认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应明确知晓竞业限制的具体约定,了解约定条款含义、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并诚信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前后,劳动者应做好后续就业计划,避免出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如若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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