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4年04月30日 13:21 政府网站

转自:肇庆发布

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促进住房消费

1.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将全市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0%以上用于支持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制定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鼓励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市民群体,将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可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自愿申请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经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委托的机构(简称“实施部门”)参考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进行统租。申请人的全部租金收益用于新购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部门统租后的房屋用于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租房运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优化个人购房信贷政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肇庆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房屋“带押过户”,确保安全、便捷。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执行按房贷基准利率更大幅度下浮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局、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3.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落实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位于我市的自有住房并在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我市住房的,其已缴纳的售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优化增加高品质住房供应。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低密度住宅项目,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景观人性化、休闲系统化和生态兼容性强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规范、优化和公开住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合理适度提高得房率。从2024年5月1日起,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加大装配式建筑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带装修销售商品房,推广应用菜单式、套餐式精装房订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局)

5.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肇庆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类),已完成契税缴纳的,按照5000元/套给予补助。农村户籍人员购买我市范围内的首套商品住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2000元/套。购房者凭相关资料向属地住建部门申领购房补助,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号。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房屋交易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涉及市、区财税分成的,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属地财政部门垫付,市财政部门据实归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6.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权益。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等领域的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企业违规抵制公积金贷款购房、虚假宣传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7.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市直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40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60万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25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35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50万元。在此基础上,家庭(只限夫妻)每有1个小孩(不能独立生活),可提高5万元贷款额度,最多提高15万元限额。使用父母、子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参照已婚双缴存职工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统一贷款额度计算。取消对我市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和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额度的差异化管理,贷款额度按同一公式计算。对在肇庆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年的购房者,按贷款额度公式计算,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批准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扩大公积金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在肇开展业务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都应纳入公积金合作范畴,开发商及商业银行等应当为购房者申请公积金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障碍或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10.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各类用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由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加大力度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提振房企投资信心

11.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2.缓解企业涉房完税压力。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延期报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加强金融支持,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稳定房地产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驻肇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信贷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摸查评估形成我市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力度,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快对“白名单”项目授信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四、促进行业提质发展

14.优化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拍卖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设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属地政府集体决策确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出让价款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资源局]

15.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足额缴纳总出让价款对应的契税和印花税的,可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土地交付确认书办理开发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50%的出让价款,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并在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受让人逾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由出让人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没收合同定金,地上建筑物归出让人所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资源局、市住建局]

16.优化项目审批和竣工交付流程。支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分期、分栋、分阶段办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办理流程,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竣备等申请材料。

对于项目用地内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库房及管理用房等临时设施,如确因后续工程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可先行办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

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可容缺受理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绿化工程、人防、电信、养老、夜景等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审批与核实,努力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资源局]

17.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新供地的住宅小区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校、幼托、社区服务站、文化室、卫生站、养老设施、居委、警务室、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变电站、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属地。沿城市主干路、临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重要景观带,因规划要求封闭的阳台一半计容。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不计容。结构净高不超过2.10米且进深不超过0.80米的全采光住宅建筑飘窗不计容。设置集中出入口的停车库(层高不超过3.9米),可不计入容积率。支持鼓励试点建设高品质智慧住宅。以上不计容建筑物均不纳入公摊面积计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资源局、市住建局]

18.适当放宽商品房规划微调审批要求。已取得规划工程许可未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仅对户型、区内道路、配套设施位置面积、立面效果、建筑材质、绿化小品、地下停车位等不涉及邻避公共设施的调整可不再进行批前规划公示,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不超过居住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商业规模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政府投资性项目等试行“工购房”房票结算制度。对肇庆市范围内新增或未完成结算的存量政府投资性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政府待支付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或未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购买指定房源并凭房票结算(简称“工购房”房票结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把控增量、消化存量。积极化解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以用为先、兼顾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市场情况,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转型利用。引导支持国资国企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定价调整报备的间隔时间要求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鼓励支持企业团购存量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团购给予额外折扣优惠。一次性团购同一楼盘10套以上房屋的不受备案价格浮动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长租企业以购买、承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住房转为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

21.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教育、医疗、交通、养老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小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临街商铺规划停车位商业配套使用功能,合理规划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加快解决个别已出让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建设。探索实施城市危破旧住宅小区自主更新,支持引导自筹自投、自拆自建老旧房改造,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在本文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出台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措施。

上述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中将根据实际及上级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届时将另文通知。

详情请点击

来 源: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 辑:梁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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