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遂金监函〔2024〕2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庞滟晴同志拟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宁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川农发银发〔2024〕30号)已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许可规章的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庞滟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宁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庞滟晴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分行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分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分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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