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巴金监复〔2024〕25号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于翠花同志拟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资格核准的请示》(博农商〔2024〕4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于翠花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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