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昭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晓华(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昭通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昭通中心支公司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事项负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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