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商家直播顾客,要拿出治理“偷拍”的态度

约束商家直播顾客,要拿出治理“偷拍”的态度
2024年05月01日 07:47 天府评论

转自:四川在线

  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很普遍。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作为营销引流的工具。从网友分享的真实经历中发现,吃饭健身理发都能被直播。多位受访者表示,碍于性格、胆量等各种原因,即使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也基本不会当场变脸、采取措施,只能私下吐槽,寻求安慰。(中国青年报)   是全民直播的时代,或许也是全时、全域直播的时代。当直播的覆盖足够广、频次足够多,当其无孔不入而又悄无声息,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世间就是一个巨大的直播间。其可怖与荒诞意味,较之“圈养”楚门的那个硕大无朋的摄影棚,俨然有过之而无不及。镜头建构了无限的线上场域,却也在日益压缩着线下空间。从最近曝出的案例看,吃饭健身美容甚至排队买杯奶茶,都可能被商家“现场直播”“云端分享”。私隐之消亡、人格之式微,莫此为甚。   以法律维度审视,商家擅自直播放映客户画面,确定无疑属于侵权,其对于隐私权、肖像权的冒犯,赤裸而粗暴。当然了,法律条款的白纸黑字,在此类场景下,其实很难高效转化为对被侵害人的即时性保护和及时性救济:倘若诉诸民事诉讼主张权益,实在太过费时费力,非常之不经济;如果选择报警等方式维权,那么又会牵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一系列极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预见的是,在上级职能部门发布明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之前,基层的执法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大概率会持保守态度。   一个顺理成章的追问是,“商家直播顾客”,算不算偷拍。按照大众一般性认知,或者基于被拍者的立场,这当然算是偷拍。但,在当下语境下,其也许很难被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偷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字面意思!而参照以往的执法案例,我们会发现,执法实践层面对于“偷拍”的界定门槛极高。通常而言,只有发生在客房、厕所、私家车等私密空间的,对“亲密行为”“敏感部位”的擅自拍摄,才会被当作“偷拍”而加以法律追责。   商家擅自直播顾客,作为一种“不是偷拍的偷拍”,所指向的根本性追问,还是法律条文或曰执法标准对于现实场景的适配。如果规则层面无法就这种越界试探行为给出强力回应,那么“被直播”现象的泛滥与失控,终将成为又一个必会引爆的恶化线下消费环境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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