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温实初求职记

重生之温实初求职记
2024年05月01日 19:33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微臣温实初,重生了。

“滴血认亲”一役,熹妃娘娘的团队惨胜:尽管取得了皇后被夺权、祺贵人被打入冷宫的战绩,但在安嫔的极限操作之下,眉儿难产致死,微臣也因伤心懊悔整日酗酒,最后郁郁而终。

图片源自电视剧《甄嬛传》图片源自电视剧《甄嬛传》

眼前幽而复明,微臣来到了一个从未见过的世界:目之所及是无数比皇宫还要高的楼房,身边疾驰而过的是比骏马还要快的车辆……原来此时距离前世已有近三百年,微臣重生成了一名医科大学的学生。

也罢,既然上天给了微臣重活一次的机会,微臣纵然别无所长,也要找到前世在意的人,保全她这一世的周全,也算是成全了上一世的承诺。

受伤

微臣虽不再是御医,但也能凭两世的医术求得一份差事,哪怕俸禄微薄,可也能保证遇到在意的人之后,会一生一世对她好,疼爱她,保护她,永远事事以她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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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即将大学毕业的微臣持“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某医药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

不成想,合同签订不过几日,微臣便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微臣申请了工伤待遇,但医药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拒绝。微臣只得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确认与医药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之日微臣尚属于在校学生,但月余之后即可取得毕业证,当日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为全职,并非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且毕业的大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可以提供正常的劳动,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故法院依法认定我们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告诉微臣,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现行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毕业前参加劳动并不意味着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不被保护,以就业为目的的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成婚

上一世,眉儿二十多载的岁月,伴着家族的荣耀、盛大的荣华,所有的生死情愁、明枪暗箭后换取的无上荣耀一起埋入了尘土。可她一生对真爱的渴求,唯有怀中的玉壶,是她给自己挣下的。

家父曾说,一片冰心在玉壶,他让我将此壶交予温家未来的……这一世,兜兜转转,我总算找到了她,便再也不会让人像诋毁熹贵妃那样诋毁我和她了。

图片源自电视剧《甄嬛传》图片源自电视剧《甄嬛传》

同样是重生后的眉儿,在攻读硕士期间即与微臣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在填写入职信息时,眉儿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但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后来,公司发现眉儿已婚的事实,便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眉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眉儿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眉儿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眉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告诉微臣,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眉儿作为运营专员,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眉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此一事,微臣也了解到,在劳动者婚育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婚育情况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劳动者婚育情况,并将婚育情况作为录用的标准,则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以应聘者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亦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为由作为录用条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等为由予以辞退的,因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熹微

微臣第一次见到她的时候,她在湖心泛舟,怀里抱满了莲蓬,当时正唱着那首曲子,那个时候微臣的心里曾想,长大了以后一定要娶她为妻,可谁知她有着凤凰的翅膀,怎是微臣一介小小太医可以束缚的,可是看她如今的样子,微臣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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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熹贵妃也重生了,同样成为了一名大学生。

毕业后的熹贵妃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行政经理,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期满,那家公司又与熹贵妃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试用期延长了三个月。延长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又以熹贵妃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熹贵妃便也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熹贵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约定的相关规定,故判令该公司以熹贵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熹贵妃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法官告诉微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熹贵妃支付赔偿金。

此事之后,微臣明白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考察、适应而约定的期限。设置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在于让劳动者有机会了解公司,确认是否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工资标准等,均作出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及各项法定待遇,若遇权益受损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的试用期权益。

微臣的故事就先讲到这里了,不知各位小主对于求职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否已了然于胸?假期已至,愿各位小主吉祥如意,万福金安,勿忘给微臣这则故事转发、评论、点赞。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艺艺提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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