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5月7日,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公告精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制售“特供”“专供”“内供”等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损害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二、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三、严禁餐饮单位经营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四、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五、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严禁印刷企业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希望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文明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上述禁止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相关报道显示,2013年3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就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2013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也曾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即便如此,打着“特供”“专供”旗号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现象依然存在。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限制更加严格,除了原有的包装外盒、瓶身之外,针对产品标签等附属物料也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堵上了一些法规漏洞,可以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生产与销售,打击擦边球与浑水摸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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