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国际可持续金融新进展

《中国金融》|国际可持续金融新进展
2024年04月29日 13:06 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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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李金良「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8期

2023年国际可持续金融新进展

  • 健全政策法律体系和组织保障

一是制定国家战略或规划。2023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了《动员绿色投资:2023年绿色金融战略》,提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行动“一致”(通过制定监管框架、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使金融活动与净零经济的路径保持一致)和“投资”(通过政府和公共金融机构,动员私人资本流向实现净零目标所需的行业和技术领域)两大支柱。阿根廷制定了国家可持续金融战略——在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框架内,促进公共和私人投资,确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的资源调动方式,从监管框架、分类法、信息披露、激励措施及可持续金融工具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识别各类金融部门所面临的气候变化及相关风险,提高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管理风险的能力。2023年4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启动了“净零融资(FiNZ)行动计划”,将绿色金融行动计划范围扩展至转型金融,以促进亚洲净零转型,推动包括难以减排部门在内的整个经济脱碳。

二是完善法律体系。挪威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可持续金融法案,引入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和《欧盟分类法》,自2023财年开始实施。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进一步规范了碳市场的发展。肯尼亚对现存及未来的碳信用项目和碳交易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所有碳信用项目进行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且有义务在国家碳登记处进行登记等。

三是加强组织协调。2023年1月,智利成立了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的自然资本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环境部、财政部以及经济、发展和旅游部组成,智利中央银行以及国家科学、技术、知识和创新委员会的代表也参与其中,并提供意见建议。日本金融服务局、经济产业省、环境省于2023年2月联合成立了促进转型金融的融资排放公私工作组,成员包括10家全球性金融机构,共同促进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

  • 强化信息披露标准、制度和支持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标准。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要求企业披露可持续性、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规范化披露。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要求企业透明地报告其对环境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阶段实施。2023年9月,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NFD)发布了自然相关风险管理和披露建议和指南,以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机遇、依赖性和影响。2023年10月,英国发布了转型计划工作组披露框架和相关指南,为企业进行高质量、一致和可比的转型计划披露提供了实践建议。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强制性要求。新西兰外部报告委员会制定了气候标准,自2023财年开始,约200家金融机构需根据该标准报告其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及机遇。日本金融服务局要求证券报告增加关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新章节,以综合方式提供气候变化、人力资本等与可持续性问题有关的信息。巴西财政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从2024年开始,上市公司和投资基金可自愿按照IFRS要求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从2026年开始,上市公司将被强制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三是为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持。为公开提供准确、可信、可验证的气候转型相关数据,气候数据指导委员会(CDSC)提出建立净零数据公用事业(NZDPU)。2023年6月,瑞士与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协会发起了NZDPU beta测试计划,以推进其早期应用,并就该平台的设计和可用性提供反馈意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交易所与气候数据指导委员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推动实现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Greenprint项目报告的公司与NZDPU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提高双方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相关关键数据信息的获取能力,实现净零数据透明、可比的共同目标。

  • 加大政策激励和监管力度

一是强化气候相关风险监管。2023年6月,澳大利亚财政部首次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包括提高金融风险的透明度和采用气候报告标准。英国《2023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为金融监管机构新增了两项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考虑金融机构为实现政府净零目标和《2021年环境法案》中规定的环境目标所作贡献。2023年9月,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生物多样性丧失和自然相关风险工作组发布了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的概念框架,从识别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来源、评估经济风险、评估金融体系风险三个阶段,指导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的认识。

二是加强对“洗绿”行为的监管。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提案,要求ESG评级机构使用严格、系统、客观和可验证的方法,并提出了针对评级活动所依据的方法、模型和关键假设的透明度规则,由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进行监督。2023年7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推出了“商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BRSR)核心”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披露的信息提供合理的保证,以提高透明度并减少“洗绿”行为。2023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新规,对绿色债券的透明度、灵活性及外部审查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打击绿色债券市场的“洗绿”行为。

三是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为促进转型融资活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可持续债券和贷款补助计划扩大至转型债券和贷款,为发行人、借款人支付外部审查和报告费用,并向金融机构提供ESG金融技术补贴。马来西亚政府将对各州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财政转移增加到3199万美元,并拨款811万美元用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 创新可持续金融产品和工具

一是发行主权债券。2023年1月,印度储备银行发行了1600亿卢比的绿色主权债券,收益将用于旨在降低排放强度的公共项目,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投资于这些债券。2023年5月,印度尼西亚首次公开发行蓝色主权债券,筹集约1.5亿美元,用于支持蓝色经济,促进海岸线保护、可持续渔业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红树林恢复。澳大利亚、日本等也提出了发行相关主权债券的计划,以促进绿色转型。

二是加强存款、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2023年2月,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外公开发行约8亿港元代币化绿色债券,这也是全球首批由政府发行的代币化绿色债券。2023年4月,印度储备银行推出了绿色存款框架,鼓励监管对象提供绿色存款产品,存款收益必须用于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气候韧性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绿色活动。2023年8月,加蓬完成非洲首笔债务—自然互换交易,由美国银行和非营利组织大自然保护协会以4.36亿美元回购分别在2035年和2031年到期的总价值5亿美元的加蓬债务,并将其转换成一笔2038年到期的蓝色债券,为海洋环保和海洋能源应用提供资金。

  • 开展多形式国际合作

一是建立合作伙伴关系。2023年6月,首届澳大利亚—新西兰“2+2”气候与金融对话举行,旨在协调整个塔斯曼海域的可持续金融框架和工具,以增强互操作性并支持跨经济区运营的企业。在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上,塞内加尔同由欧盟、法国、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组成的国际伙伴集团签订了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JETP),目标是在3~5年内动员至少25亿欧元,支持塞内加尔有韧性、可持续地实现普遍获取能源并巩固低碳能源系统。印度尼西亚2023年第103号法规建立了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JETP)的实施框架,旨在通过补贴、贷款、主权担保和私人投资等资金,实现能源部门透明、有效的脱碳。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合作。世界银行与法国开发署、德国开发银行合作为塞尔维亚政府提供1.499亿欧元绿色转型计划发展政策贷款。亚洲开发银行与马尔代夫银行签署了一项4100万美元的融资计划,以支持马尔代夫中小企业和旅游公司发展,并解决与蓝色经济有关的融资问题。该计划参与机构还包括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与奥地利开发银行、加拿大亚洲私营部门气候基金及亚注洲开发银行亚洲发展基金的私营部门窗口(ADB-PSW),分别通过平行贷款、优惠贷款及赠款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围绕“双碳”目标建立健全综合性法律体系,将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减排目标提供金融要素保障纳入法律。构建发展可持续金融的总体框架及时间表、路线图,明确中短期目标和实施路径。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的组织协调,形成推动合力。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加快建立国内统一、与ISSB准则等国际最新标准相衔接的信息披露标准,提升披露信息规范性、一致性、可比性。明确建立强制性披露要求的时间表、路线图,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率先开展可持续信息、ESG等相关披露,分层次、分步骤地实现强制性披露要求。加快建设企业碳排放数据公共平台、碳账户体系,逐步建立企业碳排放强制核算与报告制度,夯实信息披露的数据基础。

三是加强激励约束。针对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出台财政补贴政策,对认证评估费用等进行补贴。适时将气候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风险管理全面纳入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对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确保客观、独立、公正,防范“洗绿”“漂绿”风险。

四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建立完善信贷、债券、保险、碳资产等多类型、多层次可持续金融产品体系,加强产品创新。研究我国发行绿色主权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主权债券的可行性,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发行框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依托G20、“一带一路”等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制定及公正转型等相关议题,提升可持续金融界定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构建相互衔接的监管规则体系,推动碳市场及金融数据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及技术援助,分享我国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产品与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多边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作用,通过优惠贷款、混合融资、提供担保等多种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融资可得性。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企业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转型机制研究”(23AGL007)阶段性成果,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责任编辑 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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