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253932324U)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部分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个别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部分员工在向客户发送或转发投资建议时未注明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风险提示等信息,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是公司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行保存,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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