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发现:
1.7700辅助运输上山带式输送机供电启动器综合保护未接接地线,无法实现漏电闭锁功能;
2.矿井7726回风通道安设的风门为隔断11采区集中进风巷与-210西翼总回风巷风流的主要风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3.副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报告显示,制动器最大制动力设置为20.61kN,小于额定牵引力22kN的1.5倍;
4.矿井开采煤层为自然发火煤层,因巷道塌冒,矿井未对-320水平西一石门正前、西一石门变电所、7111进架通道密闭开展定期防火检查;
5.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9101采煤工作面第18架液压支架初撑力为10.9MPa,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低于24MPa”;
6.25301综采工作面运料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工作面一侧10米单体柱距巷帮10-40厘米,不足作业规程规定的50厘米;距工作面120米-124米范围内3根帮锚杆失效
7.矿井2023年1月-7月原煤产量分别为9.1、8.3、9.3、8.7、9.4、9.4、9.4万吨,月度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80万吨/年的10%
违反:
1.《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 1023-2006)6.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停产整顿2天,并处罚款企业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1,310,000.00)的行政处罚,张贵军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成立于2000年04月01日,注册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法定代表人为张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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