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3版)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33版)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年09月29日 05:35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33版)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世华科技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人拟减持所持世华科技股份时,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6、公司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的承诺

  公司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基于世华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世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世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出具了《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世华科技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世华科技股份时,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除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君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世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世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启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作为世华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同时,本人将按照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减持。

  世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世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监事朱艳辉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同时,本人将按照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减持。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世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核心技术人员周奎任股份锁定承诺

  周奎任通过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世华科技股份,为世华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作为世华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同时,本人将按照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减持。

  世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世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价稳定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①启动条件

  如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且上述情形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②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⑤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⑦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实际控制人蒯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出具了承诺,承诺如下: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③本人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②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6)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7)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2)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3、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合理合法使用募集资金。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促使相关方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监事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公司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关于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世华科技的利益,保证世华科技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世华科技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世华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世华科技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世华科技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世华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世华科技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世华科技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世华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世华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世华科技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世华科技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世华科技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在本人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世华科技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本人及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世华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世华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世华科技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损害世华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世华科技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2、股东耶弗有投资、苏州世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世华科技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世华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世华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世华科技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损害世华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世华科技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再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在本人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世华科技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本人及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世华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世华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世华科技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损害世华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世华科技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世华科技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十)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师江苏中企华中天自查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个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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