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7版)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C27版)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年09月29日 05:36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27版)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持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还通过百斯特投资、创享管理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中百斯特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70%,创享管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65%。

  百斯特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创享管理出资额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除上述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强翔先生。本次发行前,王强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0.98%的股权,并作为创享管理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1.65%的股权,因此王强翔先生实际控制公司62.63%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强翔,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32082819710919****,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009.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A股股东户数为44,994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数量为5,319股、持股数量并列排名第9名的股东共计4名。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9.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4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007,703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5,950,33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297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30,670股,合计131,967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33%。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1,898.96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96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883.81万元。根据“天健验〔2020〕39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2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7,015.15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7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告审阅》,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9139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根据2019年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约为133,000万元至136,5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至16%;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8,000万元至33,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50%;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26,159万元至31,15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49%。上述2020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9月24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本公司,下同)已在乙方(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途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保荐机构,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欢、徐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共创草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共创草坪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共创草坪本次发行并上市。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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