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03: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04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执行完毕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南自电网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工期延误违约金174万元,损失477.2160万元及利息,审计费1,177,563.23元;(2)南自电网作为反诉被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83),披露了南自电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南通三建提起反诉,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85),披露了公司、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02),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判决南通三建支付南自电网违约金1,089,500元、审计费1,177,563.23元,南自电网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12,79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南自电网及南通三建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28),因不服判决,南自电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自电网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9)苏01民终3970号】。

  2020年7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28),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3970号】,判决南通三建支付南自电网违约金1,089,500 元、审计费 1,177,563.23 元,南自电网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12,754,210.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南自电网及南通三建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支付南通三建经抵消后款项14,046,094.58元,案件执行完毕。(14,046,094.58元=①+②+③-④-⑤:公司应支付南通三建①工程款12,754,210.44 元;②逾期付款利息3,182,874.37元;③南通三建垫付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376,073.00元;南通三建应支付南自电网④违约金1,089,500 元;⑤审计费 1,177,563.23 元)。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04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7,245,293.82元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20年6月20日,公司发布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27),披露了公司与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245,293.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59元,由被告南京协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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