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03: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33,021,73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并于2017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7名股东,分别为自然人股东蔡征国、蔡红、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蒋黎伟、蔡燕。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限售上市流通股数量为133,021,73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3.68%,将于2020年11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总股本为208,8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2,22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6,660,000股。

  前述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2018年11月,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波、陈广明、查建伟、张金、王散亚、胡云、田华军、刘智强、韩卓、朱满昌、仲亚东、吴三岗、王大庆、王建国、刘慧忠、李洪洲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未使总股本发生改变,依然为208,8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133,021,73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75,858,268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8,8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858,26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3,021,732股。本次限售上市流通股数量为133,021,73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3.68%。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蔡燕、蒋黎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征国、董事蔡红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征国、董事蔡红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上述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丽岛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33,021,73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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