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06: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新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立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2020年9月,公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已对反馈意见的具体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完成了书面说明和回复。2020年10月29日,公司已收到证监会出具《关于请做好公司发行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根据告知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逐项核查, 将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2、重大在建工程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大型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0吨苯醚甲环唑项目、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代森系列DF项目、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以及参股公司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第四条百菌清生产线都将于四季度建设完成,具备开车条件,进行试生产。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募投项目之一 ——“高效农药项目”中的年产500吨苯醚甲环唑项目建设工作在报告期内得到持续推进,预计将于4季度建设完成,具备开车条件,进行试生产。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9: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7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76.39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9.7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1.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76.39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35%;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3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

  6、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确定2019年9月2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5.70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17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9日上市。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87.99万股。

  12、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9月25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离职,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1人变更为7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4.3万股变更为452.3万股。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87.99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6.39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35%。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70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人员70人,解除限售股数176.397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7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76.39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7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97%;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

  6、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确定2019年9月2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5.70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17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9日上市。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9.41万股。

  12、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24个月内分二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9月2日,公司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9.4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9.7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97%。 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2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人员2人,解除限售股数29.705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9.7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9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1.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22%;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3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8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9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1月6日上市。

  6、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38万股。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8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38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1.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22%。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159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人员159人,解除限售股数101.40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1.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0年10月29日,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利民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

  3、法定代表人:林青;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拟定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控股公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出资情况: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拟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以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集团整合需要,推进经营集团化管控,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为集团发展聚集更多人才及业务资源。

  拟设立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与相关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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