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06: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任德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洪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海青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现金流量表变动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43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书面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董事任德民先生、王亚文先生、宋树清先生、李艳华先生、赵学严先生、杨雨先生,独立董事鲍恩斯先生、张松岩先生、朱南军先生均亲自参加了投票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财务管理灵活性,保障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公司拟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发行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优惠利率。

  在注册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财务需求、市场形势及利率变化等情况,采取一次或分期、部分或全部发行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1、原制度名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拟修改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2、原制度第一条中拟增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

  3、原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拟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原制度“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拟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5、原制度“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拟修改为: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拟删除原制度第六条、第八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7、原制度“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拟修改为: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原制度“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格式见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拟修改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9、拟增加“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及时向公司报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0、原制度“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拟修改为“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及报送”。

  11、拟增加“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前款(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2、原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拟修改为: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13、拟增加“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4、拟增加“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署书面承诺,代表公司董事会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5、拟删除原制度“第十一条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拟增加“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6、原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可能扩大知悉人范围的,一旦出现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三及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档案登记手续。”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可能扩大知悉人范围的,一旦出现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对应相关条款履行档案登记手续。”

  17、原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拟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修改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航天时代飞鹏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航天时代飞鹏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时代飞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航天飞鸿公司”)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丰公司”)联合研制的FH-98无人运输机系统的《适航审定申请》已于2020年6月获得国家民航局批复,正式进入适航审定阶段。为充分发挥公司在无人机系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推动FH-98无人运输机系统产业化发展,并充分利用顺丰公司在物流行业的市场及运营优势,航天飞鸿公司拟与顺丰公司所属重庆丰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丰鸟公司”)、苏州古玉鼎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古玉鼎若基金”)、宁波飞鹏鸿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飞鹏鸿达”)共同出资设立航天时代飞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航天飞鹏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为准),作为FH-98无人运输机系统产业化运作发展的平台公司。

  航天飞鸿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册资本27237.3344万元,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持股18.36%;公司出资22237.3344万元,持股81.64%。主要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重庆丰鸟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6日,注册资本7812.5万元,为顺丰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无人机及零配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无人机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航空电子设备及部件、航空器材、航空设备及地面配套设备(不含国家限制产品)、自动控制设备、机械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

  古玉鼎若基金是古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古玉资本”)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该基金专注于投资供应链领域,以“资源+资本”的方式为供应链标的赋能,旨在提升资源整合价值。古玉资本成立于2011年,是中华股权投资协会(CVCA)会员,管理的基金规模超过50亿元,投资的明星项目包括顺丰控股、光大水务、小米科技、中际旭创拉卡拉等。

  飞鹏鸿达(有限合伙)为航天飞鹏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航天飞鹏公司6名核心团队骨干成立的宁波飞鹏腾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航天飞鹏公司其他骨干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LP)。

  航天飞鹏公司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拟注册地为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无人运输机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技术和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为准)。

  各出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

  航天飞鹏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5名,航天飞鸿公司拟推举2名董事, 古玉鼎若基金拟推举2名董事,飞鹏鸿达拟推举1名董事)、监事会(监事3名,航天飞鸿公司拟推举1名监事,重庆丰鸟公司拟推举1名监事,职工监事1名)、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无人机产业已发展多年,在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工程实现、经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FH-98无人运输机系统已圆满完成多次公开演示飞行并进入适航取证阶段,充分展示了该系统可靠性和可行性,可广泛应用于军、民两用物流货运领域。根据顺丰公司对民用物流行业的调研及相关大数据统计,物流货运等相关行业对大型无人机运输系统的需求将是爆发性和持续性的,无人运输系统行业市场前景广阔,航天飞鸿公司在此基础上投资设立航天飞鹏公司不会对公司带来重大投资风险。

  (五)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5票。

  关联董事任德民先生、宋树清先生、李艳华先生、赵学严先生、杨雨先生回避了表决。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投资设立航天飞鹏公司协议

  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44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

  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利门电子公司”)100%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控股股东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航天时代”)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时代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代远望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 本次交易对价以评估机构对普利门电子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待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本次交易情况进行审议

  ● 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人时代远望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公司拟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利门电子公司”)100%股权协议转让给中国时代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代远望公司”)。

  因时代远望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人时代远望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时代远望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本6,688.07万元,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时代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涉及超微细二氧化硅、重金属吸附剂材料等生产、研发与销售;国际贸易与进出口代理服务业务、电视卫星通讯业务及物业资产管理服务等。时代远望公司在受让普利门电子公司全部股权后,将结合自身的业务优势,实现对普利门电子公司的业务重组。

  时代远望公司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普利门电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本为18,114万元,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随钻测斜仪生产、普通货运、施工总承包、进出口、销售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等。

  普利门电子公司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近年来,受国际油价持续走低、国内石油行业整体开工不足等外部环境冲击,普利门电子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出现亏损。2019年普利门电子公司针对石油行业设备采购的变化情况,对自身业务和人员进行了较大的压缩和调整,并加大了账款回收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在此基础上,2019年度普利门电子公司实现了盈利,但2020年以来,普利门电子公司外部经营环境依然未出现向好迹象,加之受前期业务调整影响,其在石油采掘设备领域中的优势正逐步减弱。经审慎考虑,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决定退出钻井测斜设备研发生产领域。截止2020年6月30日,普利门电子公司的账面总资产为 17,723.31万元,负债为18,310.03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时代远望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拟将普利门电子公司100%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时代远望公司。

  2、普利门电子公司负债中对公司的欠款为15,580.33万元,公司同意该欠款在时代远望公司受让普利门电子公司股权完成后的五年内还清,为有效解决普利门电子公司向公司偿还欠款的问题,时代远望公司将通过向普利门电子公司投资,运营并盘活不动产,实现土地和房产的增值,包括但不限于以增值收入偿还欠款等措施。双方同意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设定具体的还款方案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3、本次协议转让对价以评估机构对普利门电子公司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备案确认)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持有的普利门电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时代远望公司,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本次协议转让行为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之相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5票,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待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议。时代远望公司的受让股权行为亦需获得其上级有权机关的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普利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关联交易充分考虑了该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市场环境及发展现状,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人时代远望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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