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3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9月27日,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月6日,董事会审议未通过上述议案;10月15日,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11月17日,你公司监事会以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提案涉及对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等为由取消此次股东大会。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监事会在同意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后,是否有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有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理由如下:

  2020年9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向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出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定于2020年11月20日14:30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因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年11月16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3规定:“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中“三、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基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决定做出的程序及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作为召集人,有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你公司10月15日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监事会仅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和提案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后续产生的影响等由股东自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请说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的理由是否属于监事会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不属于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提案股东身份资格进行审查并评估风险,认为:“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描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监事遵循勤勉尽责原则,对提案股东身份资格、相关客观事实情况进行审慎审查并评估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属于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3)请结合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后提案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所享有表决权及投票权等情况说明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此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的具体影响,易增辉股份被冻结事项是否导致此次股东大会提案人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会导致提案程序存在瑕疵,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最终被裁定注销事项将导致此次股东大会无法召开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监事会逐项说明取消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是否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回复:

  1)公司说明

  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前后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表:

  ■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判令易增辉配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结合上述表格及公司起诉、法院裁定对易增辉股份冻结的事实,公司认为,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及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表明,易增辉被冻结股份的股东权利存在争议,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此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股东大会提案人资格的法定条件及提案程序构成了影响。易增辉联合南方银谷(其中南方银谷授权委托易增辉代表其向公司送达相关文件)以一致行动人关系共同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非单一股东个体,易增辉如不再具备股东身份,则其与南方银谷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基础将不存在,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做出的决议存在瑕疵。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将导致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为维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的稳定,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2)监事会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理由合理、合法,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不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理由如下:

  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定于2020年11月20日14:30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11月16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继续执行2020年11月13日做出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

  基于上述考虑,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认为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可能导致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做出的决议存在瑕疵,因此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合理、合法,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不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请说明监事会取消此次股东大会是否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若是,是否已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理由如下: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4)。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年11月16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鉴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仅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并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因此,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无需相关股东同意。

  3、请明确说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实质上是否构成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质上不构成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4)。

  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已根据规定同意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切实履行了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此后,由于情势变更,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履行合法程序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监事会已明确“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中“三、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质上不构成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

  4、你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结果发生变更,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监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回复:

  公司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均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监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均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体说明如下:

  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截至发函日,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合计持有公司70,936,9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21%。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2020年9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2020年10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向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出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函》。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10月15日,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在核实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会议以3票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4)。同时,公司监事会明确“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未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公司监事会仅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和提案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后续产生的影响等由股东自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会不予评价。公司监事会同意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视为认可提案内容。”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14,343,958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均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基于上述事项及相关规定,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基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会议以3票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0年11月16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以3票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继续执行2020年11月13日做出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维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行使投票的权利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均是基于实际情况并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监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忠实勤勉履职,审慎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了作为监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逐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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