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一期)挂牌转让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一期)挂牌转让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一期)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42

  ●优先股简称:五资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5,000万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20年11月30日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2020年9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开发行优先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1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本期优先股为本次优先股的第一期发行,发行数量为 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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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结果

  本期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5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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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9765),验证截至2020年11月18日止,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990,000,000.00元。本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承销保荐费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发行费用12,961,084.90(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7,038,915.1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2、本期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1号)、《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期)》,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本次第一期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为5,00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70%,发行对象为5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第一期优先股的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0]2637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第一期优先股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五资优1

  2、证券代码:360042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5,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发行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五、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可根据上述批准和授权进行本次发行;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本次申请转让的主体资格;公司已依法完成本次第一期优先股的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第一期优先股的发行为非公开发行,具备申请转让的实质条件。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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