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反诉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130万元。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原告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7,451,720元;3、博伊特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万元;4、博伊特公司向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0,890,395元(自2017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0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反诉被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反诉原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3,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33,280元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10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72万元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11元,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972元,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9,289元,由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83元。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130万元。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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