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3号)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1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69,958,50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0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2,999,937.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2,454,861.1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11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1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江苏博敏、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及江苏博敏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1、江苏博敏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文雨、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以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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